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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双流天韵食品经营部、杨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01民初3554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双流天韵食品经营部、杨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天韵食品经营部,杨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355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东,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流天韵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机场路社区黄河中路388号空港时代广场1-102号。

经营者:唐立国。

被告:杨婷(曾用名:杨小东)。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流天韵食品经营部、杨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

2018年4月24日,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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