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355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东,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流天韵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机场路社区黄河中路388号空港时代广场1-102号。
经营者:唐立国。
被告:杨婷(曾用名:杨小东)。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流天韵食品经营部、杨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
2018年4月24日,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