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终2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永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白沙河办事处张南村。
法定代表人:生永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同海,青岛发思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菲尔特工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平度市同和办事处富臣大道北侧西端。
法定代表人:刘占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少杰,平度瑞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青岛永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菲尔特工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永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青岛菲尔特工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永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青岛永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青岛永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青岛永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