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秦士勇、禹城明辉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民终377号
案件名称秦士勇、禹城明辉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秦士勇,禹城明辉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孟杨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鲁民终3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士勇,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明,北京科家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城明辉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市中街道办事处老城街西首南侧。

法定代表人:孟杨杨,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杨杨,女,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兰祥,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秦士勇因与被上诉人禹城明辉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辉公司)、孟杨杨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初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士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秦士勇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明辉公司、孟杨杨负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明显缩小了秦士勇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1.涉案���利的权利要求1中,为了控制电机启动、停止,采用如下技术特征:开关把手与防水胶垫之间设有弹簧,通过按压开关把手带动弹簧下压防水胶垫来触动按键开关。

可见,涉案专利包括开关把手、弹簧、按键开关、防水胶垫,弹簧位于开关把手、防水胶垫之间。

而被控侵权产品包括开关把手、弹簧、按键开关、防水胶垫、柱形结构,弹簧、柱形结构位于开关把手、防水胶垫之间。

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覆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涉案专利“通过按压开关把手带动弹簧下压防水胶垫来触动按键开关”意味着按压开关把手、下压弹簧、下压防水胶垫才能触动按键开关,并不意味着在触动按键开关的过程中,不能借助其他部件,也不意味着弹簧的一端是可移动或者另一端是不可移动的。

因此,被控侵权产品增加柱状结构、下压弹簧的下端无法移动、柱形结构下压防水胶垫仅仅是涉案专利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明辉公司、孟杨杨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一审法院法律适用正确,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限缩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情况。

2.被控侵权产品电机控制部分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

两者采取了不同的开关操作手段,通过不同的结构部件实现不同的功能,而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具有更好的触动开关的效果。

3.秦士勇主张明辉公司、孟杨杨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缺乏事实依据。

秦士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明辉公司、孟杨杨: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秦士勇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2.赔偿经济损失��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整;

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8月25日,秦士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防水式电动鱼鳞刮除器,专利号:ZL20152064××××.3,2015年12月23日公告授权。

秦士勇在本案中主张权利要求1为其技术保护方案。

该技术方案为:一种防水式电动鱼鳞刮除器,其特征在于,包括电机腔、开关手柄、挡水罩和刷头,所述电机腔一端设有刷头,另外一端设有开关手柄,所述电机腔设有刷头的一端套接有防水罩,所述电机腔内设有电机,电机上的传动轴与刷头连接,刷头与传动轴连接处设有防水连接座,刷头套接在传动轴端部,并通过紧固螺母与传动轴紧固,所述开关手柄上设有开关把手,末端设有电源线,所述开关把手通过转轴连接结构与把手限位连接座连接,位于把手限位连接座处的开关把手与开关手柄之间设有开关��水槽,开关手柄内位于开关防水槽处设有按键开关,按键开关与电源线和电机连接,开关防水槽上设有防水胶垫,开关把手与防水胶垫之间设有弹簧,通过按压开关把手带动弹簧下压防水胶垫来触动按键开关。

2017年3月21日,秦士勇在“淘宝网”上购买了掌柜名为“梦不落201201”的“鱼刮刮电动工具工厂店”网店销售的电动刮鱼鳞器。

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公证了上述购买的事实,秦士勇将公证购买的实物提交法院,孟杨杨认可该实物系其个人所开的网店销售。

该实物没有生产商标识,仅有一“鱼呱呱”文字图形组合商标,该标识与产品为纸质粘贴。

明辉公司2016年12月13日申请了第22246064号“鱼呱呱”文字图形组合商标,该商标尚未注册公告。

该产品的特征与秦士勇专利相比,秦士勇认为相同,明辉公司、孟杨杨对其他特征相同无异议,但认为存在以下不同特��:1、涉案专利有挡水罩,被控产品只有挡鳞罩;

2、涉案专利的开关把手通过转轴连接结构与把手限位连接座连接,被控产品没有转轴连接结构,而通过螺丝帽和螺丝杆固定;

3、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是在防水槽内部有防水胶垫,而被控产品是从内到外的整体覆盖的胶帽;

4、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开关把手和防水胶垫之间设有弹簧,通过弹簧压开关,而被控产品是螺杆按压开关,弹簧起到一个回位的作用。

触动按键开关的方案与涉案专利不同。

一审法院认为,秦士勇的专利权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焦点为公证保全的产品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明辉公司、孟杨杨提出的保全产品与秦士勇专利的四项不同,一审法院分别认证如下:1、被控产品有挡水罩这一结构,至于名称是挡水罩还是挡鳞罩对存在这一专利结构不构成影响。

2、被控产品开关把手通过螺丝帽和螺丝杆这一连接结构与把手限位连接座连接,落入秦士勇专利的转轴连���结构,不存在不同。

3、被控产品的开关防水槽上设有防水胶垫,明辉公司、孟杨杨认为秦士勇的权利要求是在防水槽“内部”有防水胶垫的解释,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不同,明辉公司、孟杨杨的解释缩小了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该项不同的主张,不能成立。

4、被控产品开关把手与防水胶垫之间设有弹簧,但通过按压开关把手带动弹簧下压防水胶垫无法触动按键开关。

被控产品的触动按键开关的方案是:开关把手上设有另一个与把手相垂直的柱形结构,该柱形结构显然不是开关把手的一部分,而是单独的另外一个结构,该结构在把手的下压下,随之下压胶垫并进一步下压以至触动按键开关,其触动按键开关与涉案专利不同之处在于:第一,不是开关把手触动;

第二,不是开关把手带动弹簧下压防水胶垫来触动按键开关,由于被控产品的防水槽的底部的承托机构及弹簧自身形状与按键形状的不接触性等因素的存在,开关把手带动弹簧下压防水胶垫根本无法接触到按键开关,即依涉案专利所述的开关把手、弹簧、胶垫、开关这四个技术特征的组合结构在被控产品上根本无法触动开关,被控产品依靠开关把手、触动开关的柱形结构、弹簧、胶垫、开关五个技术结构的配合来完成触动开关这一功能,并且弹簧起回位作用,而不起下压胶垫触动按键开关的作用。

即此种情形下,明辉公司、孟杨杨行为不能被认定为是所谓的“其产品特征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之内的前提下的增加技术特征”,而应被认定为被控产品未实施涉案专利技术方案;

第三,触动开关的柱形结构未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及附图中有任何展示及说明,不能将触动开关的柱形结构视为开关把手的当然一部分,被控产品结构由于触动开关的柱形结构的存在及柱形���构压胶垫触动按键开关这一手段与涉案专利的手段不同,不能认为与涉案专利是基本相同的手段;由于被控产品弹簧底部防水槽的凹处的承托结构的存在,弹簧可以被压缩,但不能再往下压以触动开关,其结构也无法形成“弹簧下压防水胶垫来触动按键开关”的功能;

由于触动开关的柱形结构的存在,也使弹簧的上部与开关把手的紧密性联结和不易使弹簧偏移、开关动作的精确性等特点在效果上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不能构成基本相同。

综合上述因素,被控产品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亦不能构成“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的等同认定。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秦士勇未能证明明辉公司、孟杨杨实施了侵犯其涉案专利的行为,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秦士勇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秦士勇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明辉公司、孟杨杨是否侵害了秦士勇享有的涉案专利权;

二是如构成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一、关于明辉公司、孟杨杨是否侵害了秦士勇享有的涉案专利权的问题。

本案中,双方争议点在于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电机控制部分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电机控制部分的技术特征是“开关把手与防水胶垫之间设有弹簧,通过按压开关把手带动弹簧下压防水胶垫来触动按键开关”。

结合说明书和附图,该技术特征包括开关把手、弹簧、防水胶垫、按键开关四个构件,弹簧位于开关把手、防水胶垫之间,实现触动按键开关的方式是通过按压开关把手,开关把手带动弹簧下压防水胶垫来触动按键开关,由此可见,起到控制电机启停关键作用的是弹簧,如果没有弹簧,下压开关把手并不会触动按键开关。

但被控侵权产品并非弹簧下压防水胶垫触动按键开关,而是通过下压开关把手,通过把手上的柱形结构触动按键开关,弹簧在此仅起到回弹的作用,起到实现控制电机启停作用的是柱形结构而非弹簧,也即没有弹簧,被控侵权产品依然能够实现控制电机启停。

因此,被控侵权产品并���秦士勇主张的比涉案专利多了一个柱形结构,其实际上是两种不同的控制电机的方式,也即被控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通过不同的结构和方式实现了控制电机启停的功能,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规定,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并不��同,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明辉公司、孟杨杨并未侵犯秦士勇的涉案专利权。

二、关于明辉公司、孟杨杨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因明辉公司、孟杨杨并未侵犯秦士勇的涉案专利权,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秦士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秦士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