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729号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飞,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平县老湖镇商场,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老湖镇驻地。
经营者:张美忠。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平县老湖镇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
现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东平县老湖镇商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