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6民初115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西疆特产经营部,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桃源路大北庄22栋108号。
经营者:谷海平。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西疆特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于���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