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046号之一原告:宁波市鄞州亿仕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顾家村。
法定代表人:冯旭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柯南,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依耐金属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振兴南路***号。
经营者:诸科赞,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鄞州亿仕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依耐金属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鄞州亿仕通工贸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鄞州亿仕通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宁波市鄞州亿仕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