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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县康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皖民终281号
案件名称单县康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单县康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朱黎旺,安徽伟强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民终2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单县康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

法定代表人:石兴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看,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亚婷,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朱黎旺,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

原审被告:安徽伟强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

法定代表人:冉兆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单县康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朱黎旺、安徽伟强饮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初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单县康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上诉人单县康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上诉人单县康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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