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9912号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漕路。
法定代表人:吴为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冶中,江苏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江苏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库书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
法定代表人:徐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德明,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青,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库书城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