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540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娇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航,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路117号金典商务中心1008房。
法定代表人:杨朝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天山镇邮仪路。
法定代表人:姚学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孔玮与被告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孔玮于2018年5月17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孔玮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