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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1民初540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540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娇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航,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路117号金典商务中心1008房。

法定代表人:杨朝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天山镇邮仪路。

法定代表人:姚学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孔玮与被告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孔玮于2018年5月17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孔玮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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