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693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传甫,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岳家庄乡曹兴龙家电销售店,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岳家庄乡岳家庄村240省道路西。
经营者:曹兴龙。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岳家庄乡曹兴龙家电销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
现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