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2民初18164号原告:北京英凯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西大街29号三层302。
法定代表人:阮宝兰,经理。
被告:广州欢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123号17层1704房法定代表人:金秉。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佳辰,女,199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北京英凯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欢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北京英凯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英凯嘉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正在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英凯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北京英凯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