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2民初31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海陵区渊博文具用品商行,注册地址为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海舟农贸市场东侧营业房第5、6间,实际经营地址为江苏省泰州市东进西路241号旁,店铺名称为渊博文具办公用品。
经营者:范新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银华,男,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泰州市海陵区渊博文具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