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9民初5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梅,江苏衡鼎(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城南新区尚之品烟酒商行,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东进中路**号现代华庭*幢***室。
经营者:宋敏飞。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城南新区尚之品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