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滁州开发区国际商城百姓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皖11民初59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滁州开发区国际商城百姓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滁州开发区国际商城百姓五金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1民初59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1/1)。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楠,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开发区国际商城百姓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611号国际商城A区40栋104号。

经营者:张志超。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开发区国际商城百姓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