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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丽阳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皖01民初576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丽阳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合肥丽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民初57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应旭,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丽萍,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丽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淠河路150号理想年代家园5幢商10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郭向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丽阳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

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审判员  胡 娟审判员  许 琛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睿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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