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5348号原告: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潇湘中路298号曙光泊岸锦园10栋1202房。
法定代表人:李志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英,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亚杰,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祎祎,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范亚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并于2018年5月21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当庭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