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2民初355号原告栾德洋,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为,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晴,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97号。
法定代表人:张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为,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晴,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梅江土大力快餐店,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南路欣水园12-A6。
经营者:孙秀萍,女,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立莹,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土大力餐饮店,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宁发商城*****号*层E01-1-2。
经营者:王恩祥,男,195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立莹,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梅江土大力快餐店、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土大力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
原告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出现客观情况为由,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