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06民初1795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南大道620号六层自编5606室。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姗姗,上海轩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帅,上海轩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游神彩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湖镇镇下童村村中路*号。
经营者:童庆祥,男,198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A幢10楼G座。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游神彩电子商务商行、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