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1民初607号原告:乐山市嘉蓝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嘉农镇凤凰路8号。
法定代表人:罗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炼,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刘叔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红,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媚,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海赋国际大厦A座10层。
法定代表人:汤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预渤,系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水电乐山青江项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柏杨西路895号13幢5楼1号。
法定代表人:马福民。
本院于2018年2月2日受理原告乐山市嘉蓝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中水电乐山青江项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乐山市嘉蓝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中水电乐山青江项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嘉蓝图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中水电乐山青江项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市嘉蓝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山市嘉蓝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