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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武进区牛塘人本通城县好又多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4民初94号
案件名称9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武进区牛塘人本通城县好又多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武进区牛塘人本通城县好又多超市加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4民初9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现任董事:郑波,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珞珞,江苏守夜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影,江苏守夜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牛塘人本通城县好又多超市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牛塘新园15幢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3。

法定代表人:潘华伟。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与被告武进区牛塘人本通城县好又多超市加盟店(以下简称好又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

原告宏联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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