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4民初9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现任董事:郑波,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珞珞,江苏守夜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影,江苏守夜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经发区礼怡副食品店,住所地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礼河街四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A。
法定代表人:杨美娣。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与被告武进经发区礼怡副食品店(以下简称礼怡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
原告宏联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