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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富宏现代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枝江市欣佳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鄂01民初394号
案件名称宜昌市富宏现代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枝江市欣佳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宜昌市富宏现代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枝江市欣佳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民初394号原告:宜昌市富宏现代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中国(湖北)自贸区大连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苏远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兴安,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枝江市欣佳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枝江市顾家店镇高殿寺村一组.法定代表人:罗华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俊,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富宏现代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枝江市欣佳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富宏现代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市富宏现代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宜昌市富宏现代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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