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初24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定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凯来,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薪兆,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株洲新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鑫峰大厦分公司,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建港桥西侧鑫峰大厦1839号。
法定代表人:朱建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毅,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现住长沙市开福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新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鑫峰大厦分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2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本案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