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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和平区佰汇邦电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辽01民初164号
案件名称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和平区佰汇邦电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区佰汇邦电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民初164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姗姗。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佰汇邦电子经营部,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65号3F-A9商铺,经营者:孟宇。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佰汇邦电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9000元”。

2018年5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原告减少诉讼请求部分的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的25元,合计退还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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