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1民初6243号原告:上海欧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胡凌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长麟,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威欧(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OLLIMIKKOILMARISETALA。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擎,北京市世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茜菲,北京市世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欧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威欧(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
原告上海欧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欧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上海欧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 判 长 沈晓峰审 判 员 胡嘉祺人民陪审员 裘秋霞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林 妲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