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民初115号之一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开源路。
法定代表人:姚连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传华,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生,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一和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大鲁庄工业园一区路南东首1号。
法定代表人:岳立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华春,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一和润滑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山东一和润滑油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