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782民初5217号原告:义乌市飓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江滨西路363号。
法定代表人:黄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健威,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鸣瑶,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米芬制衣厂,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新路金龙工业区*栋301。
经营者:纪雪芬,女,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阳区。
原告义乌市飓爽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米芬制衣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飓爽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事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飓爽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飓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