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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明园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229号
案件名称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明园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明园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229号 原告: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太湖街道长州路**。

法定代表人:丁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康,杭州千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红舟,女,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城关桃源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储吉旺,董事长。

被告:金华市明园机械有限公司,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秋滨山嘴头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俞旭升,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夏雨,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明园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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