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229号 原告: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太湖街道长州路**。
法定代表人:丁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康,杭州千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红舟,女,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城关桃源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储吉旺,董事长。
被告:金华市明园机械有限公司,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秋滨山嘴头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俞旭升,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夏雨,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明园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