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837号原告:何春,男,汉族,1985年2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卡芝兰黛内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星路福祥街贝底田村**301。
法定代表人:邓松荣。
原告何春诉被告深圳市卡芝兰黛内衣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30××××.2)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何春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春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何春负担;
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何春。
审判长 蒋 筱 熙审判员 王 媛 媛审判员 兰 诗 文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逸楠(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