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602民初3546号之一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屏西路**“A-one运动公园”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平、李明勤,山东博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思创娱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星颐广场**商业**/div>法定代表人:徐延华,经理。
被告:烟台市视易音像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化工路**iv>法定代表人:李巍,经理。
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思创娱乐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市视易音像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