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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楚鑫与宋伟雄、东莞市创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73民初823号
案件名称戴楚鑫与宋伟雄、东莞市创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戴楚鑫;东莞市创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宋伟雄;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823号原告:戴楚鑫,男,汉族,1981年9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创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宋伟雄,该公司董事长兼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宋伟雄,男,汉族,1993年7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赤壁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媛媛,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戴楚鑫诉被告东莞市创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宋伟雄、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戴楚鑫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戴楚鑫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楚鑫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戴楚鑫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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