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2民初166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凯炎制衣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投资人:汪述华。
被告:上海乐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傅威。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凯炎制衣厂、上海乐威服饰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贞审 判 员 钱建亮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陶莉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