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8民初123号原告:梁善明,男,壮族,1983年3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宝红,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东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示范区世纪路与普济路交叉路北600米外(杨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云清,总经理。
原告梁善明因与被告焦作东湾建材有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梁善明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善明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善明撤诉。
原告梁善明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44元,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