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1233号原告:苏州乐昌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中路**正泰隆国际装备采购中心**馆**。
法定代表人:宋欢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智庆,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亿千万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石浦马巷村>法定代表人:王步凯。
委托代理人:蒋华,江苏云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峰,男,1970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原告苏州乐昌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亿千万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王建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苏州乐昌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苏州乐昌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乐昌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苏州乐昌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