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06民初3225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实际经营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908950987L,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被告:北京中联瑞丰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许鸣。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联瑞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