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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浩成与平顶山市新臻汇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知民初480号
案件名称麦浩成与平顶山市新臻汇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麦浩成;平顶山市新臻汇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480号原告:麦浩成,男,住广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新臻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街道火车站东500米路北国药大药房2楼201。

法定代表人:马小磊。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霞,北京广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钦磊,北京广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麦浩成与被告平顶山市新臻汇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麦浩成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于2021年5月6日以与被告平顶山市新臻汇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平顶山市新臻汇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麦浩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麦浩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麦浩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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