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申鹭达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北区龙虎塘文彬建材经营部、常州长贸中心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411民初1443号
案件名称申鹭达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北区龙虎塘文彬建材经营部、常州长贸中心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申鹭达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区龙虎塘文彬建材经营部;常州长贸中心市场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411民初1443号 原告:申鹭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英都恒阪基地。

法定代表人:洪建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屹华,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华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北区龙虎塘文彬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长贸中心10-110号。

个体工商户:姚菊凤,该店实际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良,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斌,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州长贸中心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晋陵北路829号5-58号。

法定代表人:茹伯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轶斌,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申鹭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北区龙虎塘文彬建材经营部、常州长贸中心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

原告申鹭达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鹭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鹭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申鹭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