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4447号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对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宁乡博皓通信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湘01民初4447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湘01民初444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页倒数第十三行、倒数第八行、倒数第五行,第三页第五行,第四页倒数第一行,第六页倒数第二十行、倒数第十行和第九页第十一行、第十五行、第二十四行的“博浩”均补正为“博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