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知民初84号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沥大塘底路26号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7P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女,汉族,1996年5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清河县驿宏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清河县葛仙庄镇康家庄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4MA07PXBXXP。
法定代表人:陈月环,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清河县驿宏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一审诉前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