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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南方瑞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612号
案件名称02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南方瑞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瑞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612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一层、三层、E栋厂房一至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6690。

法定代表人:郭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方瑞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竹头社区中兴路丹竹头段12号1号厂房B栋四楼左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55781907。

法定代表人:张帮富。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方瑞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52xxxx.x)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于  春  辉 审判员 欧  宏  伟 审判员 江  剑  军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余再丰(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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