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612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一层、三层、E栋厂房一至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6690。
法定代表人:郭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方瑞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竹头社区中兴路丹竹头段12号1号厂房B栋四楼左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55781907。
法定代表人:张帮富。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方瑞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52xxxx.x)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于 春 辉 审判员 欧 宏 伟 审判员 江 剑 军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余再丰(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