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71民初50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邦太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南安市美林巷投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7。
法定代表人:徐礼勇。
被告:南昌市西湖区金润广场仁和洁具批发部,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金润广场一期H栋3-6号。
经营者:黄金纯。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公司)与被告福建邦太卫浴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区金润广场仁和洁具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
九牧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九牧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