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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江苏国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1民初2747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江苏国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江苏国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2747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航,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国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丁雷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学,江苏盟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充,江苏盟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孔玮与被告江苏国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孔玮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国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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