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州市驭银电子有限公司、苏州科医世凯半导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最高法民再225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驭银电子有限公司、苏州科医世凯半导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驭银电子有限公司,苏州科医世凯半导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最高法民再2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驭银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联边村尹边禾秋岭工业区*号*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秦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玲,广州三环汇华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俊民,广州三环汇华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科医世凯半导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东渚镇龙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熊大曦,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广州市驭银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驭银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州科医世凯半导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医世凯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终1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175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科医世凯公司起诉称,驭银公司未经许可,大量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犯201030121494.1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简称涉案专利)的产品,驭银公司的行为给科医世凯公司造成较大损失,请求判令驭银公司:1、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2、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3、赔偿科医世凯公司为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5万元及其他合理开支1万元;

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并非属于现有设计,驭银公司有关现有设计抗辩的主张不能成立。

驭银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未实施许诺销售侵权行为。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类型、驭银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以及科医世凯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公证费和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

判决驭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科医世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万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科医世凯公司负担1000元,驭银公司负担3300元。

驭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由驭银公司负担。

驭银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2017年11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376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33762号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故一、二审判决认定驭银公司构成专利侵权的前提已不存在。

请求本院:依法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民终1308号民事判决以及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民初108号民事判决,并重新作出判决;

判令被申请人科医世凯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及再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11月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3762号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科医世凯公司于法定期限内未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经生效。

截止2017年11月8日之前,本案生效判决尚未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本案中,第33762号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应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由于本案生效判决尚未执行完毕,第33762号决定对本案具有追溯力。

驭银公司依据第33762号决定,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科医世凯公司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终1308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2民初108号民事判决;

三、驳回苏州科医世凯半导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均由苏州科医世凯半导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