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612民初474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芝山镇青花布艺经营部,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社区居委会二组。
法定代表人:宋声燕。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芝山镇青花布艺经营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