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苏8602刑初47号公诉机关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李董文,男,汉族,1991年9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现住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2017年3月27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传唤至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栖霞派出所接受讯问,同年3月28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强,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宁铁检知刑诉[2018]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董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8年4月23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12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董文及其辩护人郭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1086708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洗衣粉等,注册有效期自1997年8月28日至2007年8月27日,经续展至2027年8月27日。
江苏庄某同大有限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10081181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包括杀虫剂、驱昆虫剂等,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1月7日至2023年1月6日。
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6342127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包括卫生纸、纸巾、纸手帕等,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6日。
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7613055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抑菌洗手液、洗涤剂、洗衣剂等,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6日。
宝洁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10675330号注册商标、第846154号注册商标、第972554号注册商标、第996561号注册商标、第826135号注册商标、第1580242号注册商标、第1544324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类。
其中,第1067533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肥皂、浴液等,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5月21日至2023年5月20日;
第84615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洗衣用漂白剂和其他物料、去垢剂等,注册有效期自1996年6月14日至2006年6月13日,经续展至2026年6月13日;
第97255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洗涤剂,洗衣用漂白剂,洗衣制剂等,注册有效期自1997年4月7日至2007年4月6日,经续展至2027年4月6日;
第99656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香波、护发素、头发洗液等,注册有效期自1997年5月7日至2007年5月6日,经续展至2027年5月6日;
第82613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香波、洗发剂、护发剂等,注册有效期自1996年3月28日至2006年3月27日,经续展至2026年3月27日;
第158024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洗发剂、护发素、洗发液等,注册有效期自2001年6月7日至2011年6月6日,经续展至2021年6月6日;
第154432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洗发剂、护发素、洗发液等,注册有效期自2001年3月28日至2011年3月27日,后续展至2021年3月27日。
江苏爱特福84股份有限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1911757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包括消毒剂等,注册有效期自2004年3月7日至2014年3月6日,经续展至2024年3月6日。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635138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花露水等,注册有效期自1993年3月30日至2003年3月29日,经续展至2023年3月29日。
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1469801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电池等,注册有效期自2000年11月7日至2010年11月6日,经续展至2020年11月6日。
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2000758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包括卫生纸等,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2月21日至2013年2月20日,后续展至2023年2月20日。
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738399号注册商标、第12182717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类,包括化妆品(不包括动物用化妆品)等。
第738399号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自1995年4月7日至2005年4月6日,经续展至2025年4月6日。
第12182717号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8月7日至2024年8月6日。
联合利华有限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10401682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洗衣粉等,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13日。
2016年11月以来,被告人李董文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日用洗化用品,仍从他人处购进并准备予以销售。
2017年3月27日,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人李董文租用的南京市栖霞区友谊路2号华谊仓库5号库内,查获“蓝月亮”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2kg装476瓶、“蓝月亮”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1kg装144瓶、“蓝月亮”抑菌洗手液192瓶、“双灯”400张型卫生纸112件(20包/件)、“双灯”258g卫生纸10件(30包/件)、“双灯”488张型卫生纸165件(16包/件)、“南孚”7#电池1箱(480粒/箱)、“南孚”5#电池27箱(480粒/箱)、“清风”B00B无芯卷筒卫生纸75件(6提/件)、“清风”B01B无芯卷筒卫生纸84件(8提/件)、“清风”B22AT3BN卷筒卫生纸253件(10提/件)、“清风”B338RCM面巾纸38件(16提/件)、“清风”BR38MGEN面巾纸56件(16提/件)、“清风”B38SC1面巾纸135件(16提/件)、“海飞丝”洗发水(400ml)8箱(12瓶/箱)、“海飞丝”洗发水(200ml)21箱(24瓶/箱)、“海飞丝”洗发水(5ml)10箱(500袋/箱)、“飘柔”洗发水(200ml)17箱(24瓶/箱)、“飘柔”洗发水(400ml)22箱(12瓶/箱)、“飘柔”洗发水(750ml)21瓶、“舒某”沐浴露(200ml)12箱(12瓶/箱)、“舒某”沐浴露(400ml)12箱(12瓶/箱)、“舒某”香皂80箱(72块/箱)、“汰渍”1.65kg洗衣粉72袋、“汰渍”508g装洗衣粉240袋、“汰渍”1.55kg装洗衣粉30袋、“汰渍”1.36kg装洗衣粉42袋、“奥妙”1.1kg装洗衣粉48袋、“奥妙”300g装洗衣粉198袋、“奥妙”500g装洗衣粉121袋、“雕牌”1.28kg装洗衣粉18袋、“雕牌”508g装洗衣粉36袋、“六神”花露水(95ml)3箱(40瓶/箱)、“六神”花露水(195ml)15箱(30瓶/箱)、84消毒液(468ml)24箱(30瓶/箱)、“大宝”SOD蜜(100ml)4箱(70瓶/箱)、“大宝”SOD蜜(90ml)3箱(84瓶/箱)、“全无敌”杀虫剂(600ml)16箱(24瓶/箱)。
上述所查获的洗化用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0万余元,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当日将此案移交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处理。
经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庄某同大有限公司、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宝洁公司、江苏爱特福84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鉴别,上述查获的洗化用品均属侵犯以上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比对,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洗化用品上使用的标识分别与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相同。
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立案审批表、举报书、到案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行政强制决定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等书证;
企业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授权书等书证;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刑事摄影照片、产品鉴定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证明等书证;
证人王某的证言;
认罪认罚具结书、调查评估意见书;
被告人李董文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董文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欲销售,货值金额达人民币30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董文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董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董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被告人李董文的辩护人郭强认为: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2.被告人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应当减轻处罚。
第一,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观恶意较轻,且属初犯、偶犯;
第二,被告人系犯罪未遂,涉案商品全部存放在仓库中尚未销售,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主动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
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1086708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洗衣粉等,注册有效期自1997年8月28日至2007年8月27日,经续展至2027年8月27日。
江苏庄某同大有限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10081181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包括杀虫剂、驱昆虫剂等,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1月7日至2023年1月6日。
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6342127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包括卫生纸、纸巾、纸手帕等,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6日。
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7613055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抑菌洗手液、洗涤剂、洗衣剂等,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6日。
宝洁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10675330号注册商标、第846154号注册商标、第972554号注册商标、第996561号注册商标、第826135号注册商标、第1580242号注册商标、第1544324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类。
其中,第1067533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肥皂、浴液等,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5月21日至2023年5月20日;
第84615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洗衣用漂白剂和其他物料、去垢剂等,注册有效期自1996年6月14日至2006年6月13日,经续展至2026年6月13日;
第97255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洗涤剂,洗衣用漂白剂,洗衣制剂等,注册有效期自1997年4月7日至2007年4月6日,经续展至2027年4月6日;
第99656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香波、护发素、头发洗液等,注册有效期自1997年5月7日至2007年5月6日,经续展至2027年5月6日;
第82613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香波、洗发剂、护发剂等,注册有效期自1996年3月28日至2006年3月27日,经续展至2026年3月27日;
第158024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洗发剂、护发素、洗发液等,注册有效期自2001年6月7日至2011年6月6日,经续展至2021年6月6日;
第154432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洗发剂、护发素、洗发液等,注册有效期自2001年3月28日至2011年3月27日,后续展至2021年3月27日。
江苏爱特福84股份有限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1911757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包括消毒剂等,注册有效期自2004年3月7日至2014年3月6日,经续展至2024年3月6日。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635138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花露水等,注册有效期自1993年3月30日至2003年3月29日,经续展至2023年3月29日。
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1469801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电池等,注册有效期自2000年11月7日至2010年11月6日,经续展至2020年11月6日。
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2000758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包括卫生纸等,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2月21日至2013年2月20日,后续展至2023年2月20日。
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738399号注册商标、第12182717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类,包括化妆品(不包括动物用化妆品)等。
第738399号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自1995年4月7日至2005年4月6日,经续展至2025年4月6日。
第12182717号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8月7日至2024年8月6日。
联合利华有限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10401682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洗衣粉等,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13日。
2016年11月起,被告人李董文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日用洗化用品,仍从他人处购进并准备予以销售。
2017年3月27日,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人李董文租用的南京市栖霞区友谊路2号华谊仓库5号库内,查获“蓝月亮”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2kg装476瓶、“蓝月亮”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1kg装144瓶、“蓝月亮”抑菌洗手液192瓶、“双灯”400张型卫生纸112件(20包/件)、“双灯”258g卫生纸10件(30包/件)、“双灯”488张型卫生纸165件(16包/件)、“南孚”7#电池1箱(480粒/箱)、“南孚”5#电池27箱(480粒/箱)、“清风”B00B无芯卷筒卫生纸75件(6提/件)、“清风”B01B无芯卷筒卫生纸84件(8提/件)、“清风”B22AT3BN卷筒卫生纸253件(10提/件)、“清风”B338RCM面巾纸38件(16提/件)、“清风”BR38MGEN面巾纸56件(16提/件)、“清风”B38SC1面巾纸135件(16提/件)、“海飞丝”洗发水(400ml)8箱(12瓶/箱)、“海飞丝”洗发水(200ml)21箱(24瓶/箱)、“海飞丝”洗发水(5ml)10箱(500袋/箱)、“飘柔”洗发水(200ml)17箱(24瓶/箱)、“飘柔”洗发水(400ml)22箱(12瓶/箱)、“飘柔”洗发水(750ml)21瓶、“舒某”沐浴露(200ml)12箱(12瓶/箱)、“舒某”沐浴露(400ml)12箱(12瓶/箱)、“舒某”香皂80箱(72块/箱)、“汰渍”1.65kg洗衣粉72袋、“汰渍”508g装洗衣粉240袋、“汰渍”1.55kg装洗衣粉30袋、“汰渍”1.36kg装洗衣粉42袋、“奥妙”1.1kg装洗衣粉48袋、“奥妙”300g装洗衣粉198袋、“奥妙”500g装洗衣粉121袋、“雕牌”1.28kg装洗衣粉18袋、“雕牌”508g装洗衣粉36袋、“六神”花露水(95ml)3箱(40瓶/箱)、“六神”花露水(195ml)15箱(30瓶/箱)、84消毒液(468ml)24箱(30瓶/箱)、“大宝”SOD蜜(100ml)4箱(70瓶/箱)、“大宝”SOD蜜(90ml)3箱(84瓶/箱)、“全无敌”杀虫剂(600ml)16箱(24瓶/箱)。
经鉴定,上述所查获的洗化用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0万余元,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当日将此案移交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处理。
经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庄某同大有限公司、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宝洁公司、江苏爱特福84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鉴别,上述查获的洗化用品均属侵犯以上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庭审中,经比对,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洗化用品上使用的标识分别与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相同。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立案审批表、举报书、到案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行政强制决定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工作登记;
企业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授权书;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刑事摄影照片、产品鉴定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证明;
证人王某的证言;
认罪认罚具结书、调查评估意见书;
被告人李董文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各证据相互印证,均具有证明效力,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董文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洗化用品仍购进并准备予以销售,涉案的未销售假冒洗化用品货值金额达三十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董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董文被查获的假冒洗化用品尚未销售,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董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董文主动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
综合上述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董文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综上,为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他人知识产权不受侵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董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