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624号原告: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碧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生,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龙宝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丁大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云辉,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龙宝商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3日以与被告济南市龙宝商场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