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510号原告:苏宝金,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帮明,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贵金,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友金,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琳,山东舜翔(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山东舜翔(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宝金与被告张友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宝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宝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两项合计1045元,由原告苏宝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