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107民初4068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月寒。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雄,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勇恒文具店。
经营者:林勇军。
被告:林勇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勇恒文具店、林勇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