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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果食品控股有限公司、陈镇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民辖终192号
案件名称广东尚果食品控股有限公司、陈镇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尚果食品控股有限公司,陈镇荣,临沂鸿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辖终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尚果食品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博士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凤英,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镇荣,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区。

原审被告:临沂鸿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华丰副食品批发城B区116号。

法定代表人:丁强,总经理。

上诉人广东尚果食品控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镇荣、原审被告临沂鸿强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3民辖初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东尚果食品控股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产品“家有拖肥”由其生产,本案应由其所在地法院管辖;

临沂鸿强食品有限公司所售产品是否侵权目前尚无定论,由该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无依据。

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由原审法院受理增加当事人诉累。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镇荣以广东尚果食品控股有限公司、临沂鸿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涉案产品侵害其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被告之一临沂鸿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山东省临沂市,陈镇荣选择向其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原审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

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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