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990号原告:孙志胜,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伟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季昌和。
被告:常州德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曾福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福威,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宇、卢润姿,均系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志胜诉被告常州伟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德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曾福威、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孙志胜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胜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孙志胜负担。